法

分类:术语 来源:佛光大辞典、阿含经词典(庄春江)、中华佛教百科全书、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字数:4,804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法者梵云达磨Dharma,为通于一切之语。小者大者,有形者,无形者,真实者,虚妄者,事物其物者,道理其物者,皆悉为法也。唯识论以自体任持与轨生物解二义解法。自体任持者,谓竹有竹之自体,梅有梅之自体,有形者,有形之自体,无形者,有无形之自体,各保任维持其自体也。轨生物解者,谓如是既各有自体,皆为自体任持之状,然只限于有体,不能容无体,法者,兼摄无体,该尽一切也。唯识论一曰:「法谓轨持。」同述记一本曰:「法谓轨持,轨谓轨范。可生物解,持谓任持,不舍自相。」俱舍论光记一曰:「释法名有二:一能持自性,谓一切法各守自性,如色等性常不改变。二轨生胜解,如无常等生人无常等解。」大乘义章十曰:「法者,外国正音名为达磨,亦名昙无。本是一音,传之别耳。此翻名法,法义不同。泛释有二:一自体为法,二者轨则名法。」唯识述记二末曰:「法者,道理义也。有般涅槃之义,名般涅槃法。」

【佛光大辞典】梵语 dharma,巴利语 dhamma。音译为达磨、达摩、驮摩、昙摩、昙无、昙。(一)于佛典中,法之用例极多而语意不一,总括之,可类别为任持自性、轨生物解二义。任持自性,意指能保持自体的自性(各自的本性)不改变;轨生物解,指能轨范人伦,令人产生对一定事物理解之根据。就任持自性之意义而言,法乃指具有自性之一切存在;就轨生物解之意义而言,法乃指认识之标准、规范、法则、道理、教理、教说、真理、善行等。

【中华佛教百科全书】(梵dharma,巴dhamma,藏chos)音译达磨、达摩、陀摩、昙摩、昙谟、昙无、昙。依据巴利注释书所载,法有四义︰

(1)因(hetu)︰指正确的因果关系、合理性或真理。佛教所谓「缘起是法」即属此义,盖缘起的道理不拘于如来之出世或不出世,乃永远不变之普遍妥当的真理之故。又,此「因」亦与规则、法则、道理等意相通。

(2)德(guṇa)︰指伦理道德、福善。即宗教上和伦理上的思想──善。指正义、伦理性。阿育王法敕所举的法即属此类。

(3)教︰指教法,尤其是佛法,亦即称教或佛陀的教法为法。又名八万四千法门,佛法僧三宝中的法宝即属此。佛之教是「法与律」(dhamma-vinaya)的结合。法系佛之说法,即经典(经藏);律是作为教团规则的律藏。以法为九分教或十二分教(十二部经)时,古来在狭义上仅指经藏而言,但尔后则泛指经律论三藏全体,于是乃出现广义的法。总之,因佛的教法有合理性、伦理性,为显示理想、轨范者,故此教法当然亦包括前述之第一、二项。另外,法统、法嗣、法孙、法类、法系、法腊、法主、法号、法会、法幢、法雨、法水、法悔、法鼓、法灯等「法」皆为佛法之意。

(4)一切法、物质︰即指所有的存在与非存在。有为法、无为法、有漏法、无漏法、善法、不善法、无记法、假法、实法、有法、非有法、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应法等「法」属此类。又法相、法性、诸法实相、诸法无我等之「法」亦同。此系将「根据各种标准所分类规定者」名之为法。又,作为法之定义的「任持自性,轨生物解」,亦通于法之全体,但特别适合于此第四项。

◎附一︰水野弘元《佛教要语的基础知识》第二章(摘录)

对于「法」的说明,在原始经典中时常提到,并有以下这种定型句︰「(1)世尊善说,(2)自见,(3)无时,(4)来见,(5)引导向(理想),(6)识者各自觉知。」

(1)所谓「世尊善说」是指「初善、中善、终善、具备义(内容)与文(形式),完全圆满的清净梵行法」。

(2)所谓的「自见」,就是︰自己可以用观察智把这个法清楚的看出来。

(3)所谓的「无时」,就是不定时的,任何时候都可以修道证果。依照道元禅师「修证一等」、「本证妙修」的主张,修行与证果并非二物,而是一件事情,修行的当时也就是证果。

(4)所谓「来见」是「来看一看吧」的意思。法不是从其他人那里传闻得来,而是经由直接体验来实见实证的。

(5)所谓「引导」,是说这个法导引人们趋向理想的涅槃境地。

(6)所谓「识者各自觉知」,是说︰识者透过正确的观察与实修,可以各自正确的觉知这个法。

[法的四特质] 法具有以上的特征。另外依据巴利注释书(《法集论注》),又用另外四个特质,对法做了定义和说明。这四个特质分别是第一「教法」(pariyatti)、第二「因」(hetu)、第三「德」(guṇa)、第四「无我性」(nissatta-nijjīvatā)。下面我要用自己的看法来说明一下这四个特质。

第一︰教法(pariyatti),是指释尊所说的教法。也就是所谓的八万四千法门。由于众生的烦恼有八万四千之多,为了对治这些烦恼,释尊才说出这八万四千种方式。这是释尊为了救渡不同根器的众生而应病与药、临机应变所说出的各种教法。

佛教教法的理想是要到达开悟的「圣」境。因此作为法的第一个定义的教法本质,就是佛教的宗教理想──圣与灵性。

第二,所谓「因」(hetu),就是指原因而言。狭义的因是指能证得佛教的理想,也就是得以开悟的那种原因(修道法)。在广义方面是指所有一切存在(现象)的原因。这个原因与结果是相互关连的,所以从「因」一词,可以看出正确因果关系的意义。

佛教是要正确觉知社会人生动态的因果关系(了解「是什么」),然后依循这个因果关系去了解证得佛教理想涅槃境界的方法(了解「该如何」),俾能正确地实践、修行。

为了正确的了知,正确的实践,我们就必须找出原因与结果的正确因果关系。

因此作为法的第二定义的因,就是正确的因果关系,亦即因的本质是普遍妥当的真理与合理性。称「法」为真如或真理就是这个缘故。这也意味着佛教的法并不包含不合理的迷信。

法的第三个定义是「德」(guṇa)。「德」包含有性质与特性的意思,但这里主要是指宗教上或伦理上的善德而言。

在佛教里,善分为相对善(有漏善)与绝对善(无漏善)。相对善是指在轮回转生之迷惑世界里的善。这种善是由业报来支配的,若依照善因善果的因果法则去行善的话,那么就有上升人间或天上的幸福果报。另外所谓的绝对善,是指超越上述因果业报、脱离轮回之苦的证悟世界中的圣善。世俗世界所推崇的是相对善,但佛教的究极目的则是要超越相对的善恶,而具体实现绝对善的境界。

总之,法的第三个定义──「德」,是宗教上和伦理上的理想──善,也就是正义。佛教教法具有很崇高的伦理性,也排斥搅乱社会人伦秩序的淫祠邪教,其所以成为伦理式的宗教,就是因为其教法内容包含这样的「德」的缘故。

以上所述就是教法(圣)、因(真)、德(善)等三个法的定义,法所显示的是人生理想的规范。因为佛教具有合理性与伦理性,所以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地域、对任何人类,佛教都可当做他们的理想,而具有普遍妥当性。佛教就是这样的世界性宗教。其所以能够如此,正是因为佛教的法,具有上述三种规范特质。而第一项的教法同时也包含有合理性(真)与伦理性(善),所以成为极优秀的教法。佛教的法,就是上述三者共为一体的存在。

然而法的第四个定义──「无我性的事物」(nissatta-nijjīvatā)与前三者略有不同。在这种情形下的法,是所谓「一切法」或「诸法」中之「法」。包含有「一切事物」的意思。其中包含所有的东西,像善法不善法、净法不净法、出世间法(开悟的法、无漏法)世间法(迷惑的法、有漏法)、乐法苦法、实法假法等等。并不专指轨范性的东西而言。

然而佛教中所谓的一切法,是指所有一切存在的东西,但原始佛教时代则只限于生灭变化现象的法。用五蕴、十二处、十八界表示一切法时,是指在所有时空中我们所认识的现象界。也就是作为一切法的「事物」是「无我性的事物」「并不具有『实体与本体之类的形上学存在』的现象界事物」。这就是法的第四个定义。「无我性」除了有上面的解释之外,还显示了佛教的基本立场。这个无我性与大乘佛教的「空性」、「空」相同。关于「无我」和「空」,就像「诸法无我」法印所说征那样,在理论上不承认实体本体,也不承认一切现象有固定性,在实践上要不执着,依法而自由无碍的活跃着。在理论上,存在就是无我性。这个存在是没有实体的现象,因为不断地有生灭变化,所以不可将它执着为固定不变。这种看法就是实践面的基础。佛教的根本目的就是无我、无执着的正确信仰与实践。

因此,法的第四个定义──「无我性」,就是无我无执着的意思。在实践「法」的前三个定义──教(宗教性──圣)、因(合理性──真)、德(伦理性──善)的时候,这无我性是极为必要的原则。前三项再加上第四项无我性,则法的定义才能算圆满完整。换句话说,若要发挥理想的宗教性、合理性、伦理性,就一定要具备无我性。对于超越凡圣(宗教性的无我性)、超越因果(合理性的无我性)、超越善恶(伦理性的无我性),才是真正的宗教性、合理性、伦理性的发挥。《金刚般若经》中说「所言善法者,如来说即非善法,是名善法。」「所言法相者,如来说即非法相,是名法相。」所说的就是这个无我性的道理。在这个意义下,法的四个定义并不是个别而不相关连的,一法必须从四个方面来看它,而这四方面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融合这四项定义,才能显现出「法」的真义。其中第四个「无我性」也就是「空性」,是其他宗教与哲学所没有的,是佛教独特鲜征特征。

◎附二︰和哲郎《原始佛教的实践哲学》第一章(摘录)
「法」这个概念的定义,其后在中国被定为「任持自性,轨生物解」或「能持自性,轨生胜解」。这是有关法之自性的反省产生以后,承自阿毗达磨论系统的解释。「法」是不会流逝的,是超时间的;因此,它必须具有自性(svabhava)。此具有自性的法成为「轨」,而产生「物」的理解。例如称为「无常」的法,其本身不是无常,它具有自性,是了解一切的「有」都会流逝的「轨」。但此「轨」不在于理解者之侧(亦即不在主观者之侧);在与主观者的关系上,它是独立的,是一切的「有」自身的「轨」。轨与「法」「则」同义,转而成为轨范。因为「有」是在无常的「型态」、「法则」中「有」,所以「有」被解为无常。这样的「法」,其意义与其语源的意义相同。有人说︰「dharma是从dhr(保持)所展开的,至于成为规则、法则、轨范、理法等则是本流的发展。」的确,从dhr含有「保持」、「保住」、「支持」的语义看来,对应于会流逝的而言,它并不会流逝,由此而产生法含有「不流逝」之意。因此,一切流逝的事物以如此不流逝的「事」为立足点,为支持而存在,因此,成为「持」(也就是「轨持」),也产生了「规则」「型态」的意思。例如︰在过去的生活中,「习惯」是不过去的「事」;因此,它是过去生活的「规则」、「型态」。达磨这个字自古即意味著「习惯」、「被设定的秩序」。因此,「型态」是法的本来意义。其后,法被广泛的用于指「事物」(nis-satta),但是过去的事物的本身并不是法,使过去的事物成为事物之「型态」的,才是法。在这种意义上,「法」与「因为法而存在的事物」,必须有所区别。

[参考资料] 《布顿佛教史》上(《世界佛学名著译丛》{69});中村元《インド思想の诸问题》、《原始佛教の思想》;久松真一(等)编《禅の本质と人间の真理》;木村泰贤着・欧阳瀚存译《原始佛教思想论》第一篇。

【阿含经词典(庄春江)】dhamma,1.真理,如「正法」、「非法」、「法律」。2.属于……者,如「不生法」、「变易法」、「集法」、「灭法」。3.事情或事件,如「一法」、「四法」、「七法」、「何法有故生有」。4.状态;情况,如「苦法」、「择法」。5.现象,如「世间法」、「一切法」。6.心的对象,如「法尘」(意根的对象),北传定义为「十一入所不摄」(SA.322),南传定义为「净色、微细色、心、心所、涅槃与概念」等六种(《阿毘达摩概要精解》第三章第16节),两者略异。7.性质,如「法法相益,法法相因」。

摘自:佛光大辞典、阿含经词典(庄春江)、中华佛教百科全书、丁福保佛学大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