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三相

分类:名数 来源:佛光大辞典、中华佛教百科全书、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字数:4,422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因明三支作法中,因所必备之三个法则也。一,徧是宗法性。二,同品定有性。三,异品徧无性。盖因以确立未决宗义之理由而名,故与宗及同喻之关系应必有,同时与异喻之关系须绝无。此因所以有三相之别也。

【佛光大辞典】梵语 livgasya trairūpyam。因明用语。又作三向。即于因明三支作法中,凡是正确之因(理由)所须具备之三种条件,即:(一)遍是宗法性,规定因与宗(命题)的主词(有法)之关系,此系因对宗所应具之义理。(二)同品定有性,规定因与同喻(由正面说明之例证)之关系。(三)异品遍无性,规定因与异喻(由反面说明之例证)之关系。盖于宗、因、喻三支之中,以因望宗、异喻、同喻等三方时,所构成之关系即因之三相,故又称三向。〔因明入正理论、因明大疏私抄卷四〕(参阅「同品定有性」2247、「异品遍无性」5154、「遍是宗法性」5617) p2271

【中华佛教百科全书】(梵liṅgasya trairūpyam,藏gtan-tshigs-kyi mtshan-ñid-tshul-gsum)因明学用语。指因明三支作法(宗、因、喻)中,正确的因所必须符合的三项规则。又称三向。第一项为遍是宗法性,这是有关因与宗的关系的一项规则。第二为同品定有性,是有关因与同喻的关系的规则。第三为异品遍无性,是有关因与异喻的关系的规则。

因三相的理论,在新因明中具有极重要的地位。沈剑英《因明学研究》第三章云︰因三相是新因明的核心问题,它是新因明从古因明脱颖而出的标志。因三相缜密周到地研究了原因和结论之间的必然联系,揭示了宗因之间客观存在的「回转」关系。在因三相中,以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最为重要,是正因相,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则是助因相。故《庄严疏》卷一云︰「初相为主,正为能立;藉伴助成,故须第二;虽有主伴,其滥未除,故须第三异品无相。主、伴、止滥,其义既同,足能显宗。」这段话概括而确切地指明了因三相中各相的地位和作用,是对因三相的一个很好小结。

◎附一︰吕澄《因明入正理论讲解》〈能立〉(摘录)

「因有三相」︰因,理由;相,形式。因有三相即因有三种形式。「相」虽然是形式,而形式关系到内容,所以,「相」又有性质的意义。

「遍是宗法性」︰这是「因」的第一相。这里的「宗」指的是宗里的有法。「宗法」是有法的性质或属性。有法有多种属性,如声有无常、所作等属性。论主要建立无常这一属性,但这是敌论所不同意的,因此就要以无常以外的属性为理由(此属性必须为敌论所同意)。这就要遵守「遍是宗法性」这条规则。如以所作性为理由︰

宗︰声是无常

因︰所作性故「遍是宗法性」是说,所有的声都必须具有「所作」这一属性。换言之,如果有的声不是因所作而产生的,以所作为理由,就违背「遍是宗法性」这条规则。因的范围等于或超过有法是可以的,而不足便不能成立,如图(以S代表有法,M代表因)︰

「同品」︰《论》文对同品是这样定义的︰「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所立法是相对能立法说的。所立法是宗中法,是立论者所要成立的,如立「声是无常」,此无常就是所立法。能立法是因中法,如所作性。能立法是能成立所立法的,所以叫能立法。玄奘在翻译「所立法均等义品」这句话时给简化了,看上去有些费解。如按梵文原文应这样︰「具有与所立法由共通性而相似的那种法的,才是同品。」(大意)所谓「由共通性而相似」并不是两者全同,而是相等。如声是无常,瓶等也是无常,瓶可以作为同品。但声的无常是生灭无常,瓶等的无常则是成坏无常。声、瓶只在无常这一点上由共通性而相似。

「同品定有性」︰这是说,在诸多同品中,要求一部分同品有因。至于多少同品有倒无关系,但一定要有,哪怕只有一个同品有也可以。这叫「定有」。如立声无常宗,以勤勇无间所发(人的活动)为因。同品是很多的,但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同品则无因。这无妨,因为「同品定有性」只要求定有,并不要求遍有。如图︰

瓶、盆、碗等是同品,是勤勇无间所发,有因;电、雨、雾也是同品,但非勤勇无间所发,没有因。

「同品定有性」是因的第二相。

「异品」︰《论》文是这样解释的︰「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这是说,在某一个地方的法,没有所立法的性质的,就是异品,如虚空。印度人以为虚空是自然存在的,不待造作,永恒存在,绝无变化。所以虚空是常。虚空没有无常的性质,所以是异品。

「异品遍无性」︰这是因的第三相,是说在异品中完全没有因,哪怕有一个异品有因,也不成。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遍是宗法,于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是无常等因」︰这句话是结语。就是说,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具备了做「因」的三个条件,可以成为成立「声是无常」的因。「等」指除了立无常外,还可以立别的。「勤勇无间所发性」比「所作性」的范围狭。如所作性可以包括瓶、电,而勤勇无间所发则不能包括电,因为电不是勤勇无间所发的。据《大疏》说,这里既用所作性又用勤勇无间所发性,是有针对的。所作性是针对声生论的,因为他们主张内外声皆常住。勤勇无间所发性是针对声显论的,因为他们主张内声常住。

◎附二︰北川秀则着・吴汝钧译〈陈那之逻辑〉第三节(摘录自《世界佛学名著译丛》{21})

「因的三相」中的「因」的相应梵语是liṇga和hetu两种。hetu就其原语来说,亦不是作为三支作法的第二支的因的意思,liṅga就其原语来说,同样是记号的意思。因此,所谓因的三相说,是对于具备正确记号的三个条件的规定之意。例如,当见到烟由远方的山升起,而推理出在那山中有火存在时,作为记号的,是烟,为了使这烟作为正确的「因」(liṅga),必须具足三个条件,对于这三个条件的规定,即是因的三相说。

这因的三相是那三相呢?这即是遍是宗法性(pakṣa-dharmatvaṃ)、同品定有性(sapakse sattva)和异品遍无性(vipakṣeasattvaṃ)三者,其各各的意思可如下说。

首先,第一相的遍是宗法性,是这样的规定︰正确的「因」必须是「宗」的法。依烟而推理出在远方的山中有火存在,就这个场合而言,远方的山是「宗」,烟是「因」;为了使烟成为这个场合的正确的「因」,便要有这样的规定︰这烟必须是作为「宗」的远方的山的法。换言之,这规定是,这烟必须是由现今正指涉着的远方的山升起的烟,不能是由其他的山或灶升起的烟。又,倘若就依所作性而推理出声的无常的场合而言,声是「宗」,所作性是「因」;为了使所作性成为这个场合的正确的「因」,便要有这样的规定︰所作性必须是作为「宗」的声的法。换言之,在声中必须有所作性这样的属性存在。对于具有这样的意思的遍是宗法性,倘若以形式逻辑来说,我想可以barbara式的三段论法中小词的外延为中词的外延所包摄的关系来说明吧。即是,「此山中有火。有烟之故。云云」这样的三支作法,倘若改写成三段论法,则为︰

(大前提)凡是有烟的东西都是有火的东
西。
(小前提)此山是有烟的东西。
(结 论)故此山是有火的东西。
「声是无常。所作性之故。云云」这样的
三支作法则可写成︰
(大前提)凡是所作的东西都是无常。
(小前提)声是所作。
(结 论)故声是无常。

顺此,要求烟或所作性存在于山或声中的因的三相的第一相,对于「此山是有烟的东西」或「声是所作」这样的小前提成立的要求,是可以说明的。即是,它对于作为小词的「此山」或「声」的外延作为中词的「有烟的东西」或「所作的东西」的外延所包摄的要求,是可以说明的。但这只是以形式逻辑来说明,遍是宗法性是如此,而不是如其所如地对陈那的逻辑的把握与说明。如前节所述,三支作法的基本构想,并不在于对名词的外延间的包摄关系的利用方面,而在于通过指出在有法甲中有「法」乙这样记号的存在,而使对方承认在相同的有法甲中有「法」丙存在方面。因此,要求正确,「因」必须是「宗」的法的因的三相的第一相,就陈那的逻辑来说,当以法乙为「因」而推理出在有法甲中有「法」丙存在时,这法乙必须是有法甲的法。

以上说明了因的三相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以下说同品定有性与异品遍无性。首先更必须说明一下陈那的逻辑的一些术语。

同品(sapakṣa)的意思是,在具有所立法(sādhya-dharma)这一点上,与「宗」相似的东西。例如,就「此山中有火。有烟之故。云云」这样的三支作法能够成立的场合来说,山是「宗」,火是所立法(sādhya-dharma),在这个场合,以具有火一点而与山相似的东西,例如灶一类,即是同品。又就「声是无常,所作性之故。云云」这样的三支作法而言,声是「宗」无常性,是「所立法」,而以具有无常性一点而与声相似的东西,例如瓶一类,即是同品。

异品(vipaksa)的意思是,在不具有「所立法」这一点上,与「宗」不相似的东西。就上面的例子来说,以不具有火一点而与山不相似的湖水,以不具有无常性而与声不相似的虚空,都是异品。

由是,因的三相中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规定「因」必须存在于同品中,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则规定「因」不存在于异品中。就上面的例子而言,烟必须存在于灶中,而不存在于湖水中,又所作性必须存在于瓶中,而不存在于虚空中。不过,此中要注意的是,就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来说,「因」是横■于异品的全体都不存在的,但就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来说,并不要求「因」横■地存在于同品的全体中。就以所作性为「因」而推理出声是无常的场合来说,由于凡是所作的东西都是无常,凡是无常的东西都是所作,因而在以具有无常性一点而与声相似的东西,即在同品中,凡是所作性都存在于其中。但就以烟为「因」而推理出在山中有火存在的场合而言,由于烟并不是从有火的东西的全体中升起,因而并不是在以具有火一点而与山相似的东西,即在同品的全体中,都有烟存在。

具有这样意思的因三相的第二、第三相,倘若合起来说,可以说是要求「因」存在于同品的全体或其中的一部份中。而在异品中,则横■具全体都不存在。倘若以形式逻辑来说,或许可以说是要求在barbara式的三段论法中中词的外延包摄于大词的外延中吧。不过,如最初所述那样,我们的目的并不是把印度逻辑弄成形式逻辑的应用问题来说,而是要如其所如地再现陈那的逻辑。因此,我们在这里一方面要就其文字来了解因的三相的第二、第三相的意思,还要把陈那的逻辑作为与形式逻辑相对立的另外的学问体系而重新组织起来。

由以上的说明,我们知道因的三相是甚么东西。所谓正确的「因」必须具备这三个条件,其意思是,倘若「因」只具备这三相中的一相或二相,则表面上是「因」,实际上却 不是正确的「因」。此中,陈那把只具备这三相中的一相的「因」,与只具有二相的「因」,视为似因(ling-ābhāsa或hetv-ābhāsa,似「因」而实非「因」的东西)。他将之分为六种。

摘自:佛光大辞典、中华佛教百科全书、丁福保佛学大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