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恶律仪

分类:名数 来源:佛光大辞典、中华佛教百科全书、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字数:1,806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谓法所不应作,名曰恶律仪。有十二种:一、屠羊。屠者,杀也。谓人或以自食而常宰杀。或因取利贩卖而常宰杀。二、养鸡。谓因嗜其肉味,以充口体。常自畜养,意图烹杀。三、养猪。谓或因自欲充于口腹,或因贩卖求利以资其生,而畜养之。四、捕鸟。谓以杀心故网捕禽鸟,或食或卖,伤害生命。五、捕鱼。谓以杀心故,而用网罟取捕诸鱼,或食或卖,伤害物命。六、猎师。谓以杀心猎捕一切禽兽,或食或卖,伤害物命。七、作贼。谓见一切物,常怀劫盗之心。不思物各有主,妄行攘窃,贼害于人。八、魁脍。乃为官操刃行刑之人。谓人本同类,彼虽犯法,理固当死。然习为操刃之业,以害其生,实为恶行。九、守狱。谓为狱吏守其牢狱。以杻械枷锁,非理陵虐罪囚,无慈善心。十、咒龙。谓习诸邪法咒术,咒于龙蛇,以为戏乐。十一、屠犬。谓杀犬以资利养。十二、伺猎。谓作猎主,伺捕禽兽,以利其生,而自积罪业。

【佛光大辞典】又称十二种恶戒。恶律仪者,谓所不应作之律仪。即:(一)屠羊,或杀而食之,或杀而卖之,以取利资生。(二)养鸡,因嗜其肉而畜之,意图烹杀。(三)养猪,因口腹之欲,或图贩卖之利而畜养之。(四)捕鸟,以杀心故,网捕禽鸟,或食或卖,伤害物命。(五)捕鱼,以杀心故,网捕鱼类,或食或卖。(六)猎师,以杀心故,网捕一切禽兽,或食或卖。(七)作贼,见一切物,常怀劫盗之心,或妄行窃盗,贼害于人。(八)魁脍,为官行刑,习操刃之业,残害同类。(九)守狱,为牢狱之吏,以器械枷锁非理凌虐罪囚,无慈善之心。(十)咒龙,习诸邪法咒术,咒于龙蛇以为戏乐。(十一)屠犬,杀犬以资利养。(十二)伺猎,谓作猎主,伺捕禽兽以利其生,而自积罪业。〔阿毘达磨大毘婆沙论卷一〇七、杂阿毘昙心论卷三、俱舍论卷十五〕 p345

【中华佛教百科全书】指十二种为佛法所不容许的行为或职业。又称十二不律仪。在大小乘诸经论中,其名称、顺序、法数均不同。据《大明三藏法数》载,此十二恶律仪出自《杂阿毗昙心论》卷三,其顺序为︰

(1)屠羊︰谓或以自食,或以取利屠杀。

(2)养鸡︰谓因嗜其肉味,常自畜养,意图烹杀,以充口体。

(3)养猪︰谓或图口腹之欲,或图贩卖之利而畜养者。

(4)捕鸟︰谓以杀心,网捕禽鸟,或食或卖,伤害生命。

(5)捕鱼︰谓以杀心,用网罟取捕诸鱼,或食或卖,伤害物命。

(6)猎师︰谓以杀心,猎捕一切禽兽,或食或卖,伤害物命。

(7)作贼︰谓见一切物,常怀劫盗之心,不思物各有主,妄行攘窃,贼害于人。

(8)魁脍︰指为官操刀行刑之人。谓人本同类,彼虽犯法,理固当死,然习操刀之业以害其生,实为恶行。

(9)守狱︰指狱吏。谓守其牢狱,以杻械枷锁,非理凌虐罪囚,无慈善心,是为恶行。

(10)咒龙︰谓习诸邪法咒术,咒于龙蛇,以为戏乐。

(11)屠犬︰谓杀犬以资生利养。

(12)伺猎︰谓作猎主,伺捕禽兽,以利其生,是自积罪业,为恶律仪。

其中,咒龙在《俱舍论》卷十五及《大毗婆沙论》卷一一七中,作缚龙。缚龙者,为活命故,习咒龙蛇。或言缚象。而伺猎一名,在《俱舍论》中作置弶。置是兔网,弶是以弓猎禽兽。《大毗婆沙论》作婆具履迦。婆具履迦者有三说︰一谓蟒类名婆具罗,恒于旷野间,吞食旅客,故名以捕婆具罗为业之人为婆具履迦。二谓置弶名婆具罗,以置弶捕鸟兽为业者称婆具履迦。三谓猎主之名。

在大乘中,《大方便佛报恩经》卷六以屠儿、魁脍、养猪、养鸡、捕鱼、猎师、网鸟、捕蟒、咒龙、狱吏、作贼、王家常差捕贼为十二恶律仪。而《瑜伽师地论》卷九则以屠羊、贩鸡、贩猪、捕鸟、置兔、盗贼、魁脍、守狱、谗刺、断狱、缚象、咒龙为十二恶律仪。

此外,尚有法数不同者,如《优婆塞戒经》卷七列畜羊、畜鸡、畜猪、钓鱼、网鱼、杀牛、狱卒、猎狗、作长弶(异本作张弶)、作猎师、咒龙、杀人、作贼、两舌、以苦鞭靻(异本作挞)枷锁明显额铁钉烧炙加人等十五种。北本《涅槃经》卷二十九将利益买卖、屠杀羊、猪、牛、鸡分成八种,加上钓鱼、猎师、劫夺、魁脍、网捕飞鸟、两舌、狱卒、咒龙,共十六种,称十六恶律仪。且谓若能为众生永断如是十六恶业,是名修戒。

[参考资料] 《顺正理论》卷三十九;《显宗论》卷二十;《大乘义章》卷七;《孔目章》卷三;《菩萨地持论》卷八;《杂集论》卷八;《法苑义林章》卷三(末);《涅槃经疏》卷二十六;《瑜伽论略纂》卷三;《瑜伽论记》卷三(上);《杂集论述记》卷八。

摘自:佛光大辞典、中华佛教百科全书、丁福保佛学大辞典